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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8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844號 原   告 高宏偉 訴訟代理人 鍾亦奇律師 被   告 黃俊堯       允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      ) 法定代理人 謝順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693,000 元,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7,8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李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