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44號
原 告 高宏偉
訴訟
代理人 鍾亦奇
律師
被 告 黃俊堯
允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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)
法定代理人 謝順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693,000 元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17,8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李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