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8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870號 原   告 元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哲甯 被   告 劉智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。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5萬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9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545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,逾 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佳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