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83號
原 告 大松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青松
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新北市政府體育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1,797,31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,8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蘇 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