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8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883號 原   告 大松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松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體育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1,797,31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,8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 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