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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8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889號 原   告 莫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文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   告 樂活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月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 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、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 告給付承攬報酬並返還履約保證金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台幣(下同)85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㈡被告應將付款人元大銀行古亭分行, 發票日期109 年12月31日,支票號碼AH0000000 號,票面金額20 0 萬元之支票返還原告。經查,原告起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間並 無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,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合併計算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5 萬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 萬9,21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鄔琬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