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89號
原 告 莫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天文
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
律師
被 告 樂活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許月桂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
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
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
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
第1 項、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
告給付承攬報酬並返還
履約保證金,
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
新台幣(下同)85萬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㈡被告應將付款人元大銀行古亭分行,
發票日期109 年12月31日,支票號碼AH0000000 號,票面金額20
0 萬元之支票返還原告。
經查,原告起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間並
無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,
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
合併計算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5 萬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 萬9,21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鄔琬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