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09號
原 告 MINI WING USA INC.
法定
代理人 Matthew Huang
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
律師
被 告 寶麗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懿君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92,962.8元,折合新臺幣2,714,049
元(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9年10月15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
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29.195元計算,計算式:92,962.8×29.
195=2,714,049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27,92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李秉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