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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9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909號 原   告 MINI WING USA INC. 法定代理人 Matthew Huang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被   告 寶麗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懿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92,962.8元,折合新臺幣2,714,049 元(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9年10月15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 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29.195元計算,計算式:92,962.8×29. 195=2,714,049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7,92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秉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