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25號
原 告 立鑫金屬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怡伶
被 告 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連振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175,887 元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
乃瑩
以上
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吳雅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