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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9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931號 原   告 歐森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育辰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被   告 未艾宅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佳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512,222 元,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5,84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