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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9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所有物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942號 原   告 竑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行廣 被   告 宸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楓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 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 第2 項、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提 起本件訴訟,聲明為:「㈠被告應返還原告3D列印機零件噴頭共 2,800 組。㈡第一項如返還不能或毀損時,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(下同)280 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」等語,有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可佐 ,經核原告訴之聲明第1 、2 項互為選擇關係,依上開規定,不 併算其訴訟價額。又原告主張:請求返還之2,800 組3D列印機零 件噴頭價值共280 萬元(每組價值1,000 元),則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280 萬元(貳佰捌拾萬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 ,720元(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清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