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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9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952號 原   告 劉建興       林泳龍       許志銘       黃義郎       高志宏       陳君豪       陳政鴻       張朝閎       林冠宏       陳俊憲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   告 品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漢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原告請求被告應使其等得以所載帳號登入線上遊戲伺服器,並以 遭停止登入使用前之條件繼續使用之,經核並對於親屬關係或 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,且有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,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,65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 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 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