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   告 冠羿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華 被   告 明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45,920元 ,依原告於民國108 年11月25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 出匯率1 :30.77 換算折合為新臺幣1,412,958 元(計算式:45 ,920×30.77 =1,412,958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,058元(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)。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),尚應補繳14,558元(壹萬肆仟伍佰伍拾捌元 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清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