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號
原 告 大發金屬工業股份有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堅楠
被 告 誼昌空調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松林
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。
惟被告
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7 萬5,897 元,
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 萬9,612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1 萬9,112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
,如數繳納
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廖俐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