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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號 原   告  大發金屬工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 江堅楠 被   告  誼昌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郭松林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。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7 萬5,897 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,612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 萬9,112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,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俐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