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28號
原 告 邱顯明
訴訟
代理人 吳佳潓
律師
被 告 佑浩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秉儒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 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
判費188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
書記官 沈柏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