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45號
原 告 陳正烈
上列原告與
被告萬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
仟參佰參拾伍元,並具狀補正被告萬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姓名、
住居所暨年籍資料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
。
理 由
一、
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
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。次按,
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「
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」,提出於法院
為之,同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亦有明文
可參。復按提起
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、第2 節之
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序。又公司股東
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,屬於財產權訴訟,其
訴訟標的價
額,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(最高
法院92年度第7 次
民事庭會議決議
參照)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而其起訴聲明為:請
求被告應將民國109 年度股東會決議撤銷。
揆諸上開說明,
原告請求之內容係屬因財產權而涉訟,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
能按金錢估計,亦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,有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2所定情事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165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,335 元;又
原告起訴時未載明被告萬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
理人姓名、住居所暨年籍資料,其起訴程序尚有欠缺,應命
原告補正之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,補繳
第一審裁判費1 萬7,335 元,並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
姓名、住居所暨年籍資料,逾期不為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