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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0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049號 原   告 喧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學軒 被   告 楊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6 萬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3 萬304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瑞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