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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05號 原   告 許敏欣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      廖沿律師 被   告 鍵財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財 被   告 陳王文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 ○○○○ ○○○○ ○○○○ ○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上之建物拆除,並將該 等土地返還予原告且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原告並未陳 報上開建物所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,以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 日內,陳報上開建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,逾期未補正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柏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