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5號
原 告 許敏欣
訴訟
代理人 林啟瑩
律師
廖沿
臻律師
被 告 鍵財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財
被 告 陳王文子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 ○○○○
○○○○ ○○○○ ○號土地(下稱
系爭土地)上之建物拆除,並將該
等土地返還予原告且給付相當於租金之
不當得利。
惟原告並未陳
報
上開建物所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,以致本院無法
核定訴訟標的
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
日起5 日內,陳報上開建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,逾期未補正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
書記官 沈柏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