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57號
聲 請 人 陳建宏
上列
聲請人聲請為
相對人六順塑膠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
,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
本件依
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
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,000 元。茲依
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
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王敏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