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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0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選任臨時管理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057號 聲 請 人 陳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六順塑膠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,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 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,000 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 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洪任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敏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