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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0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064號 原   告 尚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月娥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被   告 新北市鶯歌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施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6 萬5,398 元,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503 元(貳萬零伍佰零參元)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雅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