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64號
原 告 尚谷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月娥
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
律師
被 告 新北市鶯歌區公所
法定代理人 施明慧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6 萬5,398 元,
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503 元(貳萬零伍佰零參元)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
書記官 張雅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