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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0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 年度補字第2069號 原   告 瑞豐五金彈簧機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繁華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被   告 盧汶賢 被   告 盧孟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0 萬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 萬0,4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沂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