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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1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108號 原   告 集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聰奇 被   告 鑫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宛陵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(一)本 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15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2,088元,扣除先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 補繳11,588元。(二)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份。如逾期未補正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碧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