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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1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130號 原   告 勤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代福 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帝榮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,348 萬7,9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0,712 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月  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湘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