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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1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139號 原   告 方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雄 被   告 山虹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何竹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 請求事項記載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3 萬3,500 元,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 萬7,236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 尚應補繳1 萬6,736 元(壹萬陸仟柒佰參拾陸元)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雅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