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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1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買賣價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155號 原   告 雅威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夢琦 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律師 被   告 創意家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474,870 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5,45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12  月   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12  月   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伊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