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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1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選派清算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164號 聲 請 人 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倍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,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訟事件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雅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