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65號
原 告 日泰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裕欣
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
律師
被 告 交通部鐵道局即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
法定代理人 胡湘麟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732 萬8,593元,
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萬4,504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鄔琬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