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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1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補字第2165號 原   告 日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裕欣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被   告 交通部鐵道局即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胡湘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732 萬8,593元,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萬4,504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鄔琬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