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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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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1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宣告破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178號 聲 請 人 銪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。因財產 權關係為聲請者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,訟事件法 第13條定有明文。又破產屬非訟事件,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 計徵費用。本件依聲請人所提之資產負債表,聲請人可構成破產 財團之財產總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313,305元,依非訟事件法 第13條第3款規定,應徵收聲請費2,000元。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4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