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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1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183號 原   告 王怡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化粧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 ;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 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、第1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500 萬6,927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 萬0,599 元。另原告 提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未依被告人數提出附屬文件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裁判費,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其附屬文件(包 含原告向本院提出之完整證據資料影本)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敏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