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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2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201號 原   告 吉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肇珽 被   告 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善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75, 388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,6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,1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 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李秉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