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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2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203號 原   告 特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 被   告 明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志明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 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 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  內補正下列事項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64,251 元,應繳裁   判費13,57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   繳13,073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鄧筱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