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2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213號 原   告 安慶農實商行即李振男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 被   告 小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馨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4萬1,533 元,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 萬0,35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怡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