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15號
原 告 于汶立
訴訟
代理人 賴芳玉
律師
施雅馨律師
闕士超律師
被 告 華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漢良
被 告 范介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。
經查,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
區○○○路○○號3樓之8房屋及其坐落基地(下合稱
系爭房地)
所
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。
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
額為據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6,64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246,43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蘇 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