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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2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215號 原   告 于汶立 訴訟代理人 賴芳玉律師       施雅馨律師       闕士超律師 被   告 華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良 被   告 范介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 區○○○路○○號3樓之8房屋及其坐落基地(下合稱系爭房地)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。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 額為據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6,64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46,43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 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