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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2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229號 原   告 黃漢棻       何鳳英       孫玉芳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被   告 華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怡君 被   告 葉洋澤       黃清錦       劉憲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35 萬元(計算式:207 萬元+252 萬元+176 萬元=635 萬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6 萬3,86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俐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