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41號
原 告 林威呈
原 告 王偉強
被 告 康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奇全
被 告 群旺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淑錦
被 告 黃建華
黃是傑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查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額新臺幣(下同)752,873
元(計算式:305,513 元+150,000 元+297,360 元=752,873
元),是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752,873 元,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8,2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
書記官 沈柏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