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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2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241號 原   告 林威呈 原   告 王偉強 被   告 康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奇全 被   告 群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淑錦 被   告 黃建華       黃是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額新臺幣(下同)752,873 元(計算式:305,513 元+150,000 元+297,360 元=752,873 元)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52,873 元,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,2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柏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