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49號
原 告 赫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顯章
被 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
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1 萬5,069 元,
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為1 萬7,038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
0 元外,尚應補繳1 萬6,538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
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王敏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