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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2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249號 原   告 赫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顯章 被   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1 萬5,069 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7,038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,尚應補繳1 萬6,538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敏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