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52號
原 告 永裕鋼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秋江
被 告 鴻建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志煌
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。
惟被告
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30 萬1,738 元
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5萬5,528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
0 元外,尚應補繳15萬5,028 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
內,如數繳納
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筱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