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2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選任臨時管理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25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楊瓔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偉昌企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,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,應 徵聲請費新臺幣1,000 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,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鄧筱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