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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其他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  告 丸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菘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豐茂因請求給付其他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零貳 拾玖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隆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