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8號
原 告 丸品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菘洋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陳豐茂因請求給付其他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零貳
拾玖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
書記官 李隆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