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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2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294號 原   告 盈溢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添福 被   告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發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4萬4,000 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0,35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9,85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敏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