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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2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297號 原   告 寶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蘭 被   告 宏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余秀桂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  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  視為起訴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  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  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0 萬元,     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,8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     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2,380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