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99號
原 告 李鳳翱
律師即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
被 告 嵩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禮祥
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
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
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26,539.01元,折合新臺幣
6,583,224元【以起訴時即民國109年11月16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
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29.06元計算,計算式:226,539.01
×29.06=6,583,224(元以下四捨五入)】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
新臺幣66,24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尚
應補繳新臺幣65,74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蘇 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