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2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299號 原   告 李鳳翱律師即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被   告 嵩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禮祥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26,539.01元,折合新臺幣 6,583,224元【以起訴時即民國109年11月16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 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29.06元計算,計算式:226,539.01 ×29.06=6,583,224(元以下四捨五入)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66,24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尚 應補繳新臺幣65,74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 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