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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   告 暐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元中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被   告 佳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克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80萬4,300 元 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0萬4,300 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810 元(捌仟捌佰壹拾元)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雅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