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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3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302號 原   告 龍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琳 被   告 皇家與帝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發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3萬1,880 元,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840 元(伍仟捌佰肆拾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 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雅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