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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3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310號 原   告 吉順汽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剴鈞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複 代理人 邱昱誠律師 被   告 楊博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0 萬元,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 萬0,9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怡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