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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3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315號 原   告 加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美珠 訴訟代理人 王暐凱律師       周福珊律師 被   告 陳薇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720,000 元,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7,92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