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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3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346號 原  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徐年金 被   告 泰迪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豐美 被   告 鍾華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自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2萬639 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9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 繳743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數繳納上開裁判 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佳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