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5號
原 告 仟豐交通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籃順德
被 告 劉伯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復
未於
起訴狀載明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致本院無法
核定訴訟標的價
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查報本件請求返還之牌照之訴訟標的價額,並
按該訴訟標的價
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,如原
告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則本院依同法第77條之12
規定,以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,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165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
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
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郭德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