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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  告 仟豐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籃順德 被   告 劉伯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 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查報本件請求返還之牌照之訴訟標的價額,並該訴訟標的價 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,如原 告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則本院依同法第77條之12 規定,以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,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165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 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德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