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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3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承攬報酬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365號 原   告 希臘商優凡尼卡斯塔沃斯公司 法定代理人 GIOUVANIKAS PANAGIOTIS 訴訟代理人 吳婕華律師       尹景宣律師       李德萱律師 被   告 峻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969 萬841 元,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萬5,360 元(壹拾捌萬伍仟參佰陸拾元)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雅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