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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3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382號 原   告 李文塗 被   告 順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威霽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,債務人為原告時,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 ,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,以之計 算其訴訟標的價額(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 照)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034,723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,09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凱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