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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  告 許瑞真 訴訟代理人 吳麗如律師 被   告 飛活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禇瀚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:「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。」經查,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獎金薪資新臺 幣(下同)1,819 元、資遣費7 萬6,200 元、退休金差額5 萬7, 390 元,金額共計13萬5,409 元(計算式:1,819 元+76,200元 +57,390元=135,409 元),是依上開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應為13萬5,409 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440 元,暫免徵收 2/3 後,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480 元(計算式:1,440 元×1/ 3 =480 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勞動法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元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