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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廣告費用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  告 菲力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金耀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被   告 泰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4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,8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力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