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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  告 韋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生 被   告 芮庭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偉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  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 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  補正下列事項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4 萬2,052 元,應繳   裁判費2 萬0,305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   尚應補繳1 萬9,805 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敏芳